常見問題

於地區康健中心所屬地區居住或工作的市民。

參加者須

  • 持有根據《人事登記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177章)所簽發香港身分證或《豁免登記證明書》的人士,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,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;
  • 同意加入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」的人士;及
  • 於地區康健中心所屬地區居住或工作的市民。

參加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/附有其姓名、公司名稱及公司地址的工作證明